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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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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4 03:18:50
养殖场政策养殖场政策养殖场政策
禁养区禽畜养殖场
不自行退养
不自行清理
结果如何?
答 案 便 是
坚决拆除
为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今天上午(4月17日),石鼓镇*********依法对门前坡村委会山仔尾村3户养殖场的养殖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依法强制拆除
门前坡村委会山仔尾村3户养殖场
该3户养殖场位于禁养区内
养殖废弃物直排环境
严重影响生态环境
周边群众投诉强烈
石鼓镇
全力以赴打好水污染防治
坚决关闭禁养区养殖场
下一步,石鼓镇将按***市***的工作部署,强力推进禁养区养殖场关闭、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及镇内水质净化设施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努力营造水清、岸固、景美的小东江流域景观及人居环境。
律师点评:现有养殖场因***规划等原因被划定到禁养区内,如确需搬迁或关闭,应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即根据“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补偿。”进行处理。而本判例中的行政***,以养殖场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其进行了处罚。该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是对在禁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原有的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所以本案中的人民以行政***适用***错误,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
行 政 书
原告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诉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大华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委托代理人何畔,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委托代理人杨晓峰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7月28日对原告作出了德环罚字【2018】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行为:
养殖场政策养殖场政策
原告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诉称: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18年7月28日作出的德环罚字【2018】0057号《德惠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本案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为: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系2012年5月16日注册成立,且一直合法经营。2018年7月28日,被告针对原告作出德环罚字【2018】0057号《德惠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罚款五万元整。原告认为其一直合法经营,不存在违规的行为,更不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被告在没有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必要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显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超越职权、适用***错误等问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及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本诉,望贵院依法核实案件事实,判如所请。原告未提交证据。
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辩称:被答辩人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依据,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字【2018】0057号)证据确凿,适用***、***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答辩人养殖场建在养殖禁养区内,该养殖场现有蛋鸡4000只。被答辩人已经收到德惠市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禁养公告及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业户关闭或搬迁的通告,被答辩人收到上述公告及通告后仍然进行畜禽养殖,未按***公告要求时限进行关闭搬迁,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2018年7月21日,答辩人向被答辩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字【2018】0057号),被答辩人收到告知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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