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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占用政策服务为先

发布时间:2020-07-24 03:57:14        

养殖场占用政策养殖场占用政策养殖场占用政策
















一、畜牧禽的腾退,例如有还在养殖的牛、猪、鸡等家禽;

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例如房屋、鸡舍、猪舍、养殖设施的补偿;

三、停产停业的补偿。

并且***也明确规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补偿。”

如果你的养殖场是建筑,被责令拆除,那大家也不要惊慌。

按照、《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

某些地区就以“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或未按照)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界定为建筑。猛的一看,可能感觉没有问题,这个理由有理有据,冠冕堂皇,但我要提醒大家注意,这个是《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它对养殖场是没有约束力的,因为养殖场使用的土地是农业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

所以,无论我们的养殖场是属于在禁养区范围内,还是存在手续不齐全或其他问题,面临***都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现实生活中,遇到***,咎其有头,有的因涉及是“环境整治”有的是以“建筑”为由,无论什么理由,这些在***中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在执行中却经常会发生扭曲。可是无论怎样,小编在这里都希望大家依法办事,依***,要拿起***,运用手中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律师点评:现有养殖场因***规划等原因被划定到禁养区内,如确需搬迁或关闭,应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即根据“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补偿。”进行处理。而本判例中的行政***,以养殖场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其进行了处罚。该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是对在禁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原有的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所以本案中的人民以行政***适用***错误,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

行 政 书


原告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诉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大华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委托代理人何畔,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委托代理人杨晓峰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7月28日对原告作出了德环罚字【2018】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行为:



养殖场占用政策养殖场占用政策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8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德环罚字【2018】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行为:2018年7月21日对位于夏家店街道夏家店村六社的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现有蛋鸡4000只,该养殖场建在养殖禁养区内,该养殖场未按***公告要求时限进行关闭搬迁,此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在***、***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定。应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拒不停止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18】0000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7月26日,我局举行听证会,因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没有***依据,不予采纳。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罚款伍万元整;原告不服此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另查明,原告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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